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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來(lai)源: 中鹽紀檢監察部時間:2015-10-28

中共中央印發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新華社 發布時間:2015-10-21 21:40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近日,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印發(fa)了《中(zhong)國共(gong)產黨廉潔自(zi)律準(zhun)(zhun)則》(以下簡稱(cheng)《準(zhun)(zhun)則》),并發(fa)出(chu)通知,要(yao)求各(ge)(ge)地(di)區各(ge)(ge)部(bu)門認真遵(zun)照執(zhi)行。

  通知(zhi)指(zhi)出,2010年1月中(zhong)(zhong)共中(zhong)(zhong)央(yang)印發(fa)的《中(zhong)(zhong)國共產黨(dang)黨(dang)員領導干部(bu)廉潔(jie)從(cong)(cong)政若干準則》,對于促進黨(dang)員領導干部(bu)廉潔(jie)從(cong)(cong)政發(fa)揮(hui)了重要作用。黨(dang)的十八大以來(lai),隨著全面(mian)從(cong)(cong)嚴治黨(dang)實(shi)踐(jian)不斷深(shen)化,該準則已(yi)不能完全適應全面(mian)從(cong)(cong)嚴治黨(dang)新的實(shi)踐(jian)需要,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決定予以修訂。

  通(tong)知強(qiang)調,《準則》貫(guan)徹黨(dang)的(de)(de)十八大和(he)十八屆三(san)中、四中全(quan)會精神,堅持依規(gui)治黨(dang)與以(yi)德治黨(dang)相結合,緊扣廉潔自律(lv)主題(ti),重申(shen)黨(dang)的(de)(de)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chuan)統作(zuo)風,重在立(li)德,是黨(dang)執政以(yi)來第(di)一部堅持正面(mian)倡(chang)導、面(mian)向全(quan)體(ti)黨(dang)員的(de)(de)規(gui)范(fan)全(quan)黨(dang)廉潔自律(lv)工作(zuo)的(de)(de)重要(yao)(yao)基(ji)礎性法(fa)規(gui),是對(dui)黨(dang)章規(gui)定的(de)(de)具(ju)體(ti)化,體(ti)現了(le)全(quan)面(mian)從嚴(yan)治黨(dang)實踐成果(guo),為黨(dang)員和(he)黨(dang)員領導干部樹立(li)了(le)一個看得(de)見、夠得(de)著的(de)(de)高標準,展現了(le)共產黨(dang)人的(de)(de)高尚道德追求,對(dui)于深入推進黨(dang)風廉政建設(she)和(he)反腐(fu)敗斗爭,加強(qiang)黨(dang)內監督,永葆(bao)黨(dang)的(de)(de)先(xian)進性和(he)純潔性,具(ju)有(you)十分重要(yao)(yao)的(de)(de)意(yi)義。

  通知要(yao)求,各(ge)(ge)級(ji)黨(dang)(dang)組織(zhi)要(yao)切實(shi)擔當和(he)落(luo)實(shi)好全面從嚴(yan)治(zhi)黨(dang)(dang)的(de)主體(ti)(ti)責任,抓(zhua)好《準則》的(de)學習宣(xuan)傳、貫徹落(luo)實(shi),把各(ge)(ge)項要(yao)求刻印在全體(ti)(ti)黨(dang)(dang)員(yuan)特別(bie)是(shi)黨(dang)(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干(gan)部(bu)心上。各(ge)(ge)級(ji)黨(dang)(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干(gan)部(bu)要(yao)發揮表率作用,以更(geng)高更(geng)嚴(yan)的(de)要(yao)求,帶頭踐行(xing)廉潔(jie)自律規(gui)范(fan)。廣大黨(dang)(dang)員(yuan)要(yao)加強黨(dang)(dang)性(xing)修養,保持和(he)發揚黨(dang)(dang)的(de)優良傳統作風,使廉潔(jie)自律規(gui)范(fan)內化于心、外(wai)化于行(xing),堅(jian)持理想(xiang)信(xin)念宗旨“高線”,永葆共產黨(dang)(dang)人清正廉潔(jie)的(de)政治(zhi)本色。

  通(tong)知指出,《準(zhun)則(ze)》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guo)共產(chan)黨(dang)(dang)黨(dang)(dang)員領導干部(bu)廉潔(jie)從(cong)政若干準(zhun)則(ze)》同時(shi)廢止(zhi)。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全文如下。

  中(zhong)國(guo)共產黨(dang)(dang)全體黨(dang)(dang)員(yuan)和各(ge)級(ji)黨(dang)(dang)員(yuan)領導(dao)干部必須(xu)堅(jian)定共產主(zhu)義理想和中(zhong)國(guo)特色(se)社(she)會主(zhu)義信(xin)念,必須(xu)堅(jian)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zhi),必須(xu)繼承發揚(yang)黨(dang)(dang)的優良傳統和作風(feng),必須(xu)自覺培養高(gao)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yang)中(zhong)華民族傳統美德,廉(lian)潔自律,接受(shou)監督,永葆黨(dang)(dang)的先進性(xing)和純(chun)潔性(xing)。

  黨員廉潔自律規范

  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hou),甘于(yu)奉獻。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

  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di)八條 廉潔(jie)齊家,自覺帶頭樹(shu)立良好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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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近日,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印(yin)發(fa)了《中(zhong)國(guo)共(gong)產黨紀律(lv)處分條例(li)》(以下簡稱《條例(li)》),并(bing)發(fa)出通(tong)知,要求各(ge)地區各(ge)部門認真遵照執(zhi)行。

  通(tong)知指出,2003年12月(yue)中共(gong)中央(yang)印發(fa)的(de)《中國共(gong)產(chan)黨(dang)(dang)紀(ji)(ji)律處分條例(li)》,對維護黨(dang)(dang)的(de)章(zhang)程和其(qi)他黨(dang)(dang)內(nei)法規,嚴肅(su)黨(dang)(dang)的(de)紀(ji)(ji)律等發(fa)揮了重要(yao)作(zuo)用。黨(dang)(dang)的(de)十(shi)八(ba)大以來,隨(sui)著形(xing)勢發(fa)展,該條例(li)已不能(neng)完全適(shi)應全面從嚴治黨(dang)(dang)新的(de)實踐需(xu)要(yao),黨(dang)(dang)中央(yang)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條例(li)》貫(guan)徹黨的(de)(de)十八大和(he)十八屆三中、四中全(quan)會精神,堅持依規治(zhi)黨與(yu)以德(de)治(zhi)黨相(xiang)結(jie)合,圍繞黨紀(ji)戒尺要(yao)求(qiu),開列負面(mian)清(qing)單,重(zhong)在(zai)立(li)規,是對(dui)黨章規定的(de)(de)具體(ti)化(hua),劃出了黨組織和(he)黨員不(bu)可觸碰(peng)的(de)(de)底線(xian),對(dui)于貫(guan)徹全(quan)面(mian)從嚴治(zhi)黨要(yao)求(qiu),把紀(ji)律和(he)規矩挺在(zai)前(qian)面(mian),切實維護黨章和(he)其他黨內法規的(de)(de)權威(wei)性(xing)、嚴肅性(xing),保證黨的(de)(de)路線(xian)、方(fang)針、政(zheng)策、決(jue)議和(he)國家法律法規的(de)(de)貫(guan)徹執行,深(shen)入(ru)推(tui)進黨風廉政(zheng)建設和(he)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zhong)要(yao)的(de)(de)意義。

  通知要(yao)(yao)求,各級(ji)黨(dang)(dang)委(黨(dang)(dang)組(zu))要(yao)(yao)擔(dan)當(dang)和落實好(hao)全面從(cong)嚴治(zhi)黨(dang)(dang)的(de)(de)主體(ti)責(ze)(ze)任,以對黨(dang)(dang)的(de)(de)事業(ye)和黨(dang)(dang)員(yuan)、干部高度(du)負責(ze)(ze)的(de)(de)精神,切實抓好(hao)《條例(li)》的(de)(de)學習宣傳、貫徹落實,使黨(dang)(dang)的(de)(de)紀(ji)律(lv)刻印在全體(ti)黨(dang)(dang)員(yuan)特別是(shi)黨(dang)(dang)員(yuan)領導干部的(de)(de)心(xin)上(shang)。要(yao)(yao)把(ba)嚴守政(zheng)治(zhi)紀(ji)律(lv)和政(zheng)治(zhi)規(gui)矩永遠排在首(shou)要(yao)(yao)位(wei)置(zhi),通過嚴肅(su)政(zheng)治(zhi)紀(ji)律(lv)和政(zheng)治(zhi)規(gui)矩帶(dai)動(dong)其他紀(ji)律(lv)嚴起來。各級(ji)紀(ji)委(紀(ji)檢組(zu))要(yao)(yao)認真(zhen)履行(xing)監(jian)督執(zhi)紀(ji)問(wen)責(ze)(ze)職責(ze)(ze),加大(da)查處違反《條例(li)》行(xing)為的(de)(de)力度(du),進一步探(tan)索建(jian)立不敢(gan)腐、不能腐、不想腐的(de)(de)有效(xiao)機(ji)制。黨(dang)(dang)員(yuan)領導干部要(yao)(yao)以身作則,帶(dai)頭增強黨(dang)(dang)章(zhang)(zhang)黨(dang)(dang)規(gui)黨(dang)(dang)紀(ji)意識(shi),敢(gan)于(yu)擔(dan)當(dang)、敢(gan)于(yu)較真(zhen)、敢(gan)于(yu)斗爭(zheng),確保(bao)把(ba)黨(dang)(dang)章(zhang)(zhang)黨(dang)(dang)規(gui)黨(dang)(dang)紀(ji)落實到位(wei)。廣大(da)黨(dang)(dang)員(yuan)要(yao)(yao)牢固(gu)樹(shu)立黨(dang)(dang)章(zhang)(zhang)黨(dang)(dang)規(gui)黨(dang)(dang)紀(ji)意識(shi),嚴格(ge)遵守國家法律(lv)法規(gui),守住(zhu)紀(ji)律(lv)“底線”,自覺做(zuo)守紀(ji)律(lv)、講規(gui)矩的(de)(de)模范。

  通(tong)知要求(qiu),各級黨(dang)(dang)委(wei)(黨(dang)(dang)組)和紀委(wei)(紀檢組)要適時對《條例》實(shi)(shi)施情(qing)況進行(xing)專(zhuan)項檢查,確(que)保(bao)各項規定落(luo)到(dao)實(shi)(shi)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wei)維護黨的章(zhang)程(cheng)和(he)其他黨內法(fa)規,嚴(yan)肅黨的紀律(lv),純潔(jie)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min)主權利,教育(yu)黨員遵紀守法(fa),維護黨的團結統(tong)一,保證黨的路線(xian)、方針、政策(ce)、決議(yi)和(he)國家法(fa)律(lv)法(fa)規的貫徹(che)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zhang)程(cheng)》,制(zhi)定本條例(li)。

 
  第二條 本條例以(yi)馬克思列寧(ning)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lun)、“三(san)個代表”重(zhong)要思想、科學發(fa)展觀為(wei)指導(dao),深入貫徹(che)習近(jin)平總書記系(xi)列重(zhong)要講(jiang)話精神(shen),落實全面(mian)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 黨(dang)(dang)章(zhang)是最根(gen)本的(de)(de)(de)黨(dang)(dang)內法規,是管黨(dang)(dang)治黨(dang)(dang)的(de)(de)(de)總規矩(ju)。黨(dang)(dang)的(de)(de)(de)紀(ji)(ji)律(lv)(lv)是黨(dang)(dang)的(de)(de)(de)各級(ji)組織和(he)(he)全(quan)體(ti)黨(dang)(dang)員(yuan)必須遵守的(de)(de)(de)行為(wei)規則。黨(dang)(dang)組織和(he)(he)黨(dang)(dang)員(yuan)必須自覺(jue)遵守黨(dang)(dang)章(zhang),嚴格執行和(he)(he)維護黨(dang)(dang)的(de)(de)(de)紀(ji)(ji)律(lv)(lv),自覺(jue)接受黨(dang)(dang)的(de)(de)(de)紀(ji)(ji)律(lv)(lv)約束,模范遵守國家法律(lv)(lv)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后、治(zhi)病救人(ren)。處理違犯黨(dang)紀(ji)的黨(dang)組織和黨(dang)員(yuan),應當實行懲戒(jie)與教(jiao)育相(xiang)結合(he),做到寬嚴相(xiang)濟。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dang)紀應當受到黨(dang)紀追(zhui)究的黨(dang)組織和(he)黨(dang)員(yuan)。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fan)黨章和其他黨內(nei)法(fa)規(gui),違反(fan)國家(jia)法(fa)律法(fa)規(gui),違反(fan)黨和國家(jia)政策(ce),違反(fan)社會主義道德(de),危(wei)害黨、國家(jia)和人民利益的(de)行為,依照規(gui)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de),都必須受到追(zhui)究。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ji)。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 黨員受(shou)到警告(gao)處(chu)分一(yi)年內、受(shou)到嚴重警告(gao)處(chu)分一(yi)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sheng)職(zhi)務和(he)向黨外(wai)(wai)組織推薦擔任(ren)(ren)高于其原任(ren)(ren)職(zhi)務的(de)黨外(wai)(wai)職(zhi)務。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yuan)受到撤銷黨內(nei)職務處分(fen),或者依照前款規(gui)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fen)的,二年(nian)內(nei)不得(de)在黨內(nei)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yuan)任職務相當(dang)或者高(gao)于其原(yuan)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dang)員(yuan)受到留黨(dang)察(cha)看處分,其(qi)(qi)黨(dang)內職(zhi)務(wu)自然撤銷。對于擔任(ren)黨(dang)外職(zhi)務(wu)的(de),應當(dang)建(jian)議黨(dang)外組織撤銷其(qi)(qi)黨(dang)外職(zhi)務(wu)。受到留黨(dang)察(cha)看處分的(de)黨(dang)員(yuan),恢復黨(dang)員(yuan)權(quan)利后二年(nian)內,不得(de)在黨(dang)內擔任(ren)和向黨(dang)外組織推薦擔任(ren)與其(qi)(qi)原任(ren)職(zhi)務(wu)相當(dang)或者高于其(qi)(qi)原任(ren)職(zhi)務(wu)的(de)職(zhi)務(wu)。


  第十二條 黨(dang)(dang)員受到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五(wu)年內(nei)不(bu)得重(zhong)新入(ru)黨(dang)(dang)。另有規(gui)定不(bu)準重(zhong)新入(ru)黨(dang)(dang)的(de),依照規(gui)定。


  第十三條 黨(dang)的(de)(de)各(ge)級(ji)代(dai)(dai)表(biao)大會的(de)(de)代(dai)(dai)表(biao)受到留(liu)黨(dang)察看以上(含(han)留(liu)黨(dang)察看)處分的(de)(de),黨(dang)組織應當終止(zhi)其代(dai)(dai)表(biao)資格。


  第十四條 對于嚴重違犯(fan)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de)黨組(zu)織領導機(ji)構,應當(dang)予以改組(zu)。受到改組(zu)處理的(de)黨組(zu)織領導機(ji)構成(cheng)員,除應當(dang)受到撤銷黨內職(zhi)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zhi)務)處分的(de)外(wai),均自然免職(zhi)。


  第十五條 對(dui)(dui)于(yu)全體或者(zhe)多數(shu)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嚴重違犯(fan)黨(dang)(dang)(dang)(dang)紀的(de)黨(dang)(dang)(dang)(dang)組(zu)(zu)織(zhi),應(ying)當(dang)予(yu)以解散。對(dui)(dui)于(yu)受到(dao)解散處理的(de)黨(dang)(dang)(dang)(dang)組(zu)(zu)織(zhi)中的(de)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應(ying)當(dang)逐個(ge)審查。其中,符合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條件的(de),應(ying)當(dang)重新(xin)登記,并參(can)加(jia)新(xin)的(de)組(zu)(zu)織(zhi)過黨(dang)(dang)(dang)(dang)的(de)生(sheng)活(huo);不(bu)符合黨(dang)(dang)(dang)(dang)員(yuan)(yuan)條件的(de),應(ying)當(dang)對(dui)(dui)其進行(xing)教(jiao)育、限期改正,經(jing)教(jiao)育仍無轉變的(de),予(yu)以勸退或者(zhe)除(chu)名;有違紀行(xing)為的(de),依(yi)照規定(ding)予(yu)以追(zhui)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wu))有(you)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gen)據案件的特殊情況(kuang),由中央(yang)紀(ji)(ji)委決定或者經省(sheng)(部)級紀(ji)(ji)委(不(bu)含副(fu)省(sheng)級市紀(ji)(ji)委)決定并(bing)呈報中央(yang)紀(ji)(ji)委批準(zhun),對違紀(ji)(ji)黨員也可(ke)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chu)分幅度以外減輕處(chu)分。


  第十八條 對于黨(dang)員(yuan)違犯黨(dang)紀(ji)應當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chu)分(fen)(fen),但是具(ju)有本條例(li)第十六條規(gui)定的情形(xing)之一或者(zhe)本條例(li)分(fen)(fen)則中(zhong)另有規(gui)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zhe)組織處(chu)理,免予黨(dang)紀(ji)處(chu)分(fen)(fen)。對違紀(ji)黨(dang)員(yuan)免予處(chu)分(fen)(fen),應當作(zuo)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dao)黨紀處分(fen)后(hou),又被發現其受處分(fen)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dao)黨紀處分(fen)的,應當從重處分(fen)。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chu)分,是指在(zai)本條(tiao)例(li)規定(ding)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chu)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chu)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ding)的(de)只有(you)開除黨籍處分(fen)一(yi)個檔(dang)次的(de)違紀行為(wei),不適用第一(yi)款減輕處分(fen)的(de)規定(ding)。

 
  第二十三條 一(yi)人有(you)本(ben)條例(li)規定的兩種(zhong)以上(含兩種(zhong))應當(dang)(dang)受(shou)到黨(dang)紀處(chu)分(fen)的違(wei)紀行(xing)為(wei),應當(dang)(dang)合并處(chu)理,按其數種(zhong)違(wei)紀行(xing)為(wei)中(zhong)應當(dang)(dang)受(shou)到的最高處(chu)分(fen)加重一(yi)檔(dang)給(gei)予(yu)處(chu)分(fen);其中(zhong)一(yi)種(zhong)違(wei)紀行(xing)為(wei)應當(dang)(dang)受(shou)到開(kai)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的,應當(dang)(dang)給(gei)予(yu)開(kai)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ge)條(tiao)款規(gui)(gui)定(ding)(ding)(ding)的(de)違紀構(gou)成要件(jian)(jian)全(quan)部(bu)包(bao)含在另一個(ge)條(tiao)款規(gui)(gui)定(ding)(ding)(ding)的(de)違紀構(gou)成要件(jian)(jian)中,特(te)別規(gui)(gui)定(ding)(ding)(ding)與(yu)一般規(gui)(gui)定(ding)(ding)(ding)不一致的(de),適(shi)用特(te)別規(gui)(gui)定(ding)(ding)(ding)。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suo)他人(ren)違紀(ji)(ji)的,應當按照其在共(gong)同違紀(ji)(ji)中所起的作用追(zhui)究黨紀(ji)(ji)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dang)(dang)組織(zhi)領導(dao)機構集體(ti)作(zuo)(zuo)出違(wei)犯(fan)黨(dang)(dang)紀(ji)(ji)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wei)犯(fan)黨(dang)(dang)紀(ji)(ji)的行為,對具有共(gong)同故意(yi)的成員,按共(gong)同違(wei)紀(ji)(ji)處(chu)理;對過失違(wei)紀(ji)(ji)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ti)違(wei)紀(ji)(ji)中所起的作(zuo)(zuo)用(yong)和(he)應(ying)負的責任分(fen)別(bie)給予處(chu)分(fen)。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zhi)在紀律(lv)審查中發現黨員(yuan)有貪污賄賂、失職(zhi)瀆職(zhi)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she)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zhi)務、留黨察看或(huo)者(zhe)開除黨籍處(chu)分。


  第二十八條 黨(dang)組織(zhi)在紀律審查中(zhong)發現(xian)黨(dang)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she)及犯(fan)罪但須追究黨(dang)紀責任(ren)的,應當視具(ju)體情節給(gei)予警告直至開除(chu)黨(dang)籍處(chu)分(fen)。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shi)黨(dang)員條件,嚴(yan)重敗壞(huai)黨(dang)的(de)(de)形(xing)象行(xing)為(wei)的(de)(de),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ji)(ji)追(zhui)究(jiu),涉嫌違法犯罪(zui)的,應當(dang)及時移(yi)送有(you)關(guan)國家機(ji)關(guan)依法處理(li)。需要(yao)給予行政處分(fen)或(huo)者(zhe)其他紀(ji)(ji)律處分(fen)的,應當(dang)向有(you)關(guan)機(ji)關(guan)或(huo)者(zhe)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dang)(dang)員(yuan)被依法逮(dai)捕的,黨(dang)(dang)組織(zhi)應當按(an)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jue)權、選舉(ju)權和被選舉(ju)權等(deng)黨(dang)(dang)員(yuan)權利。根據(ju)司法機(ji)關處(chu)理結(jie)果,可以恢復其黨(dang)(dang)員(yuan)權利的,應當及時予(yu)以恢復。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yi)照前款規定處理(li)。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pan)(pan)處三(san)年(nian)以下(含(han)三(san)年(nian))有期徒(tu)刑或者(zhe)被判(pan)(pan)處管制、拘(ju)役的(de),一般應(ying)當(dang)開(kai)(kai)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kai)(kai)除黨籍的(de),應(ying)當(dang)對照處分黨員批準(zhun)權限的(de)規定,報請再上一級(ji)黨組織批準(zhun)。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dang)組織作(zuo)出(chu)黨(dang)紀處(chu)分或者(zhe)組織處(chu)理(li)決定(ding)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yuan)生效(xiao)判(pan)決、裁定(ding)、決定(ding)等,對(dui)原(yuan)黨(dang)紀處(chu)分或者(zhe)組織處(chu)理(li)決定(ding)產生影響的,黨(dang)組織應(ying)當(dang)根據改變后的生效(xiao)判(pan)決、裁定(ding)、決定(ding)等重新作(zuo)出(chu)相應(ying)處(chu)理(li)。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bei)(bei)黨(dang)員(yuan)違犯黨(dang)紀,情節(jie)較輕,可以保留預備(bei)(bei)黨(dang)員(yuan)資格的,黨(dang)組(zu)織(zhi)應當對其(qi)批評教育(yu)或者延長預備(bei)(bei)期;情節(jie)較重的,應當取(qu)消其(qi)預備(bei)(bei)黨(dang)員(yuan)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ding)的情況外,下落不(bu)明(ming)時(shi)間超過六個(ge)月的,黨組(zu)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ding)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zuo)出處分(fen)決定前死(si)(si)亡(wang),或者在死(si)(si)亡(wang)之后發現其曾(ceng)有嚴重(zhong)違紀行(xing)為(wei),對(dui)(dui)于(yu)應當給(gei)予開除(chu)黨籍處分(fen)的(de),開除(chu)其黨籍;對(dui)(dui)于(yu)應當給(gei)予留黨察看以下(含(han)留黨察看)處分(fen)的(de),作(zuo)出書面結論,不再(zai)給(gei)予黨紀處分(fen)。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ben)條(tiao)例所稱領(ling)導責(ze)(ze)任(ren)者(zhe),包括主要領(ling)導責(ze)(ze)任(ren)者(zhe)和重要領(ling)導責(ze)(ze)任(ren)者(zhe)。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he)、立案調(diao)查過程中,涉(she)嫌違(wei)紀(ji)的黨員(yuan)能(neng)夠配(pei)合調(diao)查工(gong)作,如實(shi)坦(tan)白(bai)組織已掌握的其(qi)本人主(zhu)要違(wei)紀(ji)事實(shi)的,可以從輕處(chu)分。


  第四十條 計算(suan)經濟(ji)(ji)損失主要計算(suan)直(zhi)(zhi)接經濟(ji)(ji)損失。直(zhi)(zhi)接經濟(ji)(ji)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you)直(zhi)(zhi)接因果關系而造(zao)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zhi)。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dui)于依照本條(tiao)(tiao)例第三十六條(tiao)(tiao)、第三十七(qi)條(tiao)(tiao)規定處理(li)的黨(dang)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de)的利益,依照本條(tiao)(tiao)規定處理(li)。


  第四十二條 黨(dang)紀處(chu)分(fen)決定作(zuo)出后,應當(dang)(dang)在(zai)一個月(yue)(yue)(yue)內(nei)向(xiang)受處(chu)分(fen)黨(dang)員所在(zai)黨(dang)的(de)基層組(zu)織中的(de)全體黨(dang)員及(ji)其本(ben)人(ren)宣(xuan)布,并按照(zhao)干(gan)部(bu)管(guan)理(li)權限和組(zu)織關系將處(chu)分(fen)決定材料歸入受處(chu)分(fen)者檔案;對于受到撤(che)銷黨(dang)內(nei)職(zhi)(zhi)(zhi)務(wu)(wu)以(yi)上(含撤(che)銷黨(dang)內(nei)職(zhi)(zhi)(zhi)務(wu)(wu))處(chu)分(fen)的(de),還應當(dang)(dang)在(zai)一個月(yue)(yue)(yue)內(nei)辦理(li)職(zhi)(zhi)(zhi)務(wu)(wu)、工資等相(xiang)應變更手續;涉及(ji)撤(che)銷或者調整(zheng)其黨(dang)外職(zhi)(zhi)(zhi)務(wu)(wu)的(de),應當(dang)(dang)建議黨(dang)外組(zu)織及(ji)時撤(che)銷或者調整(zheng)其黨(dang)外職(zhi)(zhi)(zhi)務(wu)(wu)。特殊情況下(xia),經作(zuo)出或者批(pi)準作(zuo)出處(chu)分(fen)決定的(de)組(zu)織批(pi)準,可(ke)以(yi)適當(dang)(dang)延長辦理(li)期(qi)限。辦理(li)期(qi)限最長不得(de)超(chao)過(guo)六個月(yue)(yue)(yue)。

 
  第四十三條 執(zhi)行黨紀(ji)處(chu)分(fen)決定的機(ji)關或者(zhe)受(shou)處(chu)分(fen)黨員所在(zai)單位,應(ying)當(dang)在(zai)六個月內(nei)將處(chu)分(fen)決定的執(zhi)行情況向作出或者(zhe)批準處(chu)分(fen)決定的機(ji)關報(bao)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tiao)例總則適(shi)用于(yu)有黨(dang)紀處分規(gui)定的(de)其他(ta)黨(dang)內(nei)法(fa)規(gui),但是中(zhong)共中(zhong)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de)其他(ta)黨(dang)內(nei)法(fa)規(gui)有特(te)別規(gui)定的(de)除(chu)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bo)出、刊登、出版前款所(suo)列(lie)文章、演(yan)說、宣言、聲明等(deng)或(huo)者為上述(shu)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de),對直接(jie)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yu)嚴重警(jing)告或(huo)者撤銷(xiao)黨內職務處分(fen);情節嚴重的(de),給予(yu)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chu)黨籍處分(fen)。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deng)、出版(ban)前(qian)款所列內容或(huo)者為上述行(xing)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ze)任者和領導責(ze)任者,給予嚴重(zhong)警告或(huo)者撤(che)銷黨內職務(wu)處分(fen);情節嚴重(zhong)的,給予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chu)黨籍(ji)處分(fen)。


  第四十七條 制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di)第四(si)(si)十(shi)五條(tiao)、第四(si)(si)十(shi)六條(tiao)所列內(nei)容之(zhi)一的書刊、音(yin)像(xiang)制(zhi)品、電子(zi)讀物等入出境,情節(jie)較重的,給予警告(gao)或者嚴重警告(gao)處分(fen);情節(jie)嚴重的,給予撤(che)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留黨(dang)(dang)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fen)。


  第四十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qi)他集會(hui)、游(you)行、示威等(deng)活動,情(qing)(qing)節(jie)(jie)較(jiao)輕的,給(gei)予警告(gao)(gao)或者嚴重(zhong)警告(gao)(gao)處(chu)分(fen);情(qing)(qing)節(jie)(jie)較(jiao)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kan)處(chu)分(fen);情(qing)(qing)節(jie)(jie)嚴重(zhong)的,給(gei)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四十九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qi)他參加人員,情節(jie)較輕的(de),給予(yu)警(jing)告或者(zhe)(zhe)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節(jie)較重的(de),給予(yu)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或者(zhe)(zhe)留(liu)黨(dang)(dang)察看處分(fen);情節(jie)嚴重的(de),給予(yu)開除黨(dang)(dang)籍(ji)處分(fen)。


  第五十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bu)明真相的(de)參加人員(yuan),經批評教育后(hou)確(que)有悔改表(biao)現的(de),可以免予處(chu)分(fen)或(huo)者不(bu)予處(chu)分(fen)。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can)加秘密集團或(huo)者參(can)加其他(ta)分裂(lie)黨的(de)活動的(de),給予留(liu)黨察看或(huo)者開除(chu)黨籍(ji)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在黨(dang)內(nei)(nei)搞團團伙(huo)伙(huo)、結(jie)黨(dang)營私、拉幫結(jie)派、培植私人勢力(li)或(huo)者通過搞利益(yi)交(jiao)換、為自己(ji)營造(zao)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gei)予(yu)嚴重警告或(huo)者撤銷黨(dang)內(nei)(nei)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gei)予(yu)留黨(dang)察看或(huo)者開除黨(dang)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jue)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jue)定和對外(wai)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you)其他違反黨(dang)和(he)國家民(min)族政(zheng)策的(de)(de)(de)行(xing)為,情節(jie)較輕的(de)(de)(de),給(gei)(gei)予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重警(jing)告(gao)處(chu)分;情節(jie)較重的(de)(de)(de),給(gei)(gei)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chu)分;情節(jie)嚴重的(de)(de)(de),給(gei)(gei)予開除(chu)黨(dang)籍處(chu)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dang)(dang)和國(guo)家(jia)宗教政策(ce)的行為(wei),情節(jie)較輕的,給(gei)(gei)予警(jing)告或者嚴(yan)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節(jie)較重的,給(gei)(gei)予撤銷黨(dang)(dang)內職務或者留黨(dang)(dang)察看(kan)處分(fen);情節(jie)嚴(yan)重的,給(gei)(gei)予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fen)。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dui)不明真(zhen)相被裹(guo)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hou)確(que)有悔(hui)改表現的,可(ke)以免予處分(fen)或者不予處分(fen)。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cha)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dui)不(bu)明(ming)真相(xiang)的參(can)加人員,經批(pi)評教(jiao)育(yu)后(hou)確有悔(hui)改表現(xia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bu)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wei)上述行為(wei)提供方便條件(jian)的(de),給予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 在(zai)涉外活動中,其(qi)言行在(zai)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hai)黨和國(guo)家尊嚴、利益的,給(gei)予撤銷黨內職(zhi)務或者(zhe)留黨察(cha)看(kan)處分;情節嚴重的,給(gei)予開(kai)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wei)反(fan)政治紀(ji)律和政治規矩等(deng)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yuan)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liang)影(ying)響(xiang)的,給予(yu)警告(gao)或(huo)者嚴重(zhong)警告(gao)處(chu)分;情節嚴重(zhong)的,給予(yu)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huo)者留黨察(cha)看處(chu)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黨(dang)的優良(liang)傳統(tong)和工(gong)作慣(guan)例等黨(dang)的規矩,在(zai)政治上造成不良(liang)影響的,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zhe)(zhe)嚴重警(jing)告處分;情節較(jiao)重的,給(gei)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wu)或者(zhe)(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gei)予開除(chu)黨(dang)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yuan)則(ze),拒不(bu)執行或者(zhe)擅(shan)自改(gai)變黨(dang)組織(zhi)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zhe)違反議(yi)事規則(ze),個人或者(zhe)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警告處分(fen);情(qing)節(jie)嚴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wu)或者(zhe)留(liu)黨(dang)察看(kan)處分(fen)。


  第六十四條 下級(ji)(ji)黨(dang)(dang)組(zu)織拒不執(zhi)行或(huo)者(zhe)擅自改(gai)變上級(ji)(ji)黨(dang)(dang)組(zu)織決(jue)定的(de),對直接(jie)責任者(zhe)和領導責任者(zhe),給(gei)(gei)予(yu)警告或(huo)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gei)(gei)予(yu)撤銷(xiao)黨(dang)(dang)內職務或(huo)者(zhe)留黨(dang)(dang)察看處分(fen)。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te)殊(shu)時(shi)期或(huo)者緊急狀況下,拒不(bu)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huo)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bu)按要求(qiu)報(bao)告(gao)或者(zhe)(zhe)不(bu)如(ru)實報(bao)告(gao)個人去向,情節較重(zhong)的,給予(yu)警(jing)告(gao)或者(zhe)(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yin)瞞入(ru)黨(dang)前嚴(yan)(yan)重(zhong)錯誤的(de),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ru)黨(dang)后表(biao)現尚好的(de),給予嚴(yan)(yan)重(zhong)警告、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留黨(dang)察(cha)看處分(fen)。


  第六十八條 黨(dang)員領導干(gan)部違(wei)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hui)、校友(you)會(hui)、戰(zhan)友(you)會(hui)等,情(qing)節嚴重的,給予(yu)警告(gao)、嚴重警告(gao)或者(zhe)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wu)處分。

 
  第六十九條 誣(wu)告(gao)陷害他(ta)人(ren)意在(zai)使他(ta)人(ren)受紀律追究的(de)(de),給(gei)(gei)予(yu)警告(gao)或者嚴重警告(gao)處分;情(qing)節較重的(de)(de),給(gei)(gei)予(yu)撤銷(xiao)黨(dang)(dang)內(nei)職(zhi)務(wu)或者留黨(dang)(dang)察(cha)看處分;情(qing)節嚴重的(de)(de),給(gei)(gei)予(yu)開除黨(dang)(dang)籍處分。

 
  第七十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yi)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deng)手(shou)段,妨害黨(dang)員自(zi)主行使表決(jue)權(quan)、選舉權(quan)和被選舉權(quan)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留黨(dang)察看(kan)或者(zhe)開除(chu)黨(dang)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dang)組織有上(shang)述(shu)行為的(de),對直(zhi)接(jie)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yi)照第一款規定(ding)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san))在(zai)選舉中進行(xing)其(qi)他違反黨(dang)章(zhang)、其(qi)他黨(dang)內法規和有關章(zhang)程活動的(de)。


  第七十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xu)作(zuo)假,騙取職(zhi)務、職(zhi)級、職(zhi)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huo)者其(qi)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guan)規定(ding)程序發展(zhan)黨(dang)員的,對直接(jie)責任者(zhe)(zhe)和領導(dao)責任者(zhe)(zhe),依照(zhao)前款規定(ding)處(chu)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gui)定取得外(wai)國國籍或者(zhe)獲(huo)取國(境(jing))外(wai)永久居留資(zi)格(ge)、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留黨察(cha)看或者(zhe)開除黨籍處分(fen)。


  第七十七條 違(wei)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guo)(境)證(zheng)件、前(qian)往港澳(ao)通行證(zheng),或者未經批準(zhun)出入國(guo)(邊)境,情(qing)(qing)節(jie)較(jiao)輕的,給(gei)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qing)(qing)節(jie)較(jiao)重的,給(gei)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qing)(qing)節(jie)嚴重的,給(gei)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wai)(wai)機(ji)構或(huo)者臨時(shi)出國(guo)(guo)(境)團(組)中(zhong)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huo)者從事(shi)(shi)外(wai)(wai)事(shi)(shi)、機(ji)要、軍事(shi)(shi)等(deng)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guo)(guo)(境)外(wai)(wai)機(ji)構、人員聯系(xi)和交往的,給予警(jing)告(gao)、嚴重警(jing)告(gao)或(huo)者撤銷(xiao)黨內職務(wu)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ren)脫(tuo)離組織出(chu)走(zou)提供(gong)方便(bian)條件的,給予警(jing)告(gao)、嚴重警(jing)告(gao)或(huo)者撤銷黨(dang)內職務處(chu)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 利用職(zhi)(zhi)權或(huo)者(zhe)職(zhi)(zhi)務(wu)上的(de)(de)影(ying)響為他人(ren)謀取利益(yi),本人(ren)的(de)(de)配(pei)(pei)偶、子女及其配(pei)(pei)偶等(deng)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ren)收受(shou)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de)(de),給(gei)予警告(gao)或(huo)者(zhe)嚴重警告(gao)處(chu)分;情節嚴重的(de)(de),給(gei)予撤銷黨內(nei)職(zhi)(zhi)務(wu)、留黨察(cha)看(kan)或(huo)者(zhe)開(kai)除(chu)黨籍處(chu)分。


  第八十一條 相互利用職(zhi)權(quan)或(huo)者職(zhi)務(wu)上的(de)影響為(wei)對(dui)方(fang)及(ji)(ji)其配偶(ou)、子女及(ji)(ji)其配偶(ou)等親屬(shu)、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quan)權(quan)交易的(de),給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嚴(yan)重警(jing)告(gao)處分;情(qing)節較重的(de),給予(yu)撤銷黨內(nei)職(zhi)務(wu)或(huo)者留黨察看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de),給予(yu)開除(chu)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dang)員(yuan)干部的配(pei)偶(ou)、子女(nv)及其配(pei)偶(ou)不實際(ji)工作(zuo)而(er)獲取薪(xin)酬或者雖實際(ji)工作(zuo)但領(ling)取明顯超(chao)出(chu)同職級標(biao)準薪(xin)酬,黨(dang)員(yuan)干部知情(qing)未(wei)予糾(jiu)正的,依照(zhao)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xian)超出正常禮(li)尚往來的(de)禮(li)品、禮(li)金、消費卡等(deng)的(de),依照前款(kuan)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 向(xiang)從事公務(wu)(wu)的(de)人(ren)(ren)員(yuan)及其(qi)配(pei)偶、子女(nv)及其(qi)配(pei)偶等親屬和其(qi)他特定(ding)關(guan)系人(ren)(ren)贈送明(ming)顯(xian)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de)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de),給予警告或者(zhe)(zhe)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de),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務(wu)(wu)或者(zhe)(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zai)操辦婚(hun)喪喜慶(qing)事(shi)宜(yi)中,借機斂財或(huo)者(zhe)有其他(ta)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min)利益(yi)行為的,依照前款(kuan)規定(ding)從重或(huo)者(zhe)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dang)籍。


  第八十六條 接受可(ke)能(neng)影響(xiang)公正執行公務的宴(yan)請或(huo)者旅游、健身、娛樂(le)等活動安(an)排,情節較重(zhong)的,給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yan)重(zhong)的,給予(yu)撤銷黨內職務或(huo)者留黨察看處(chu)分(fen)。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you)關規定取得(de)、持有(you)、實際(ji)使用運動健身卡、會(hui)所(suo)和(he)俱樂部會(hui)員卡、高爾(er)夫球卡等各種(zhong)消(xiao)費卡,或者(zhe)違反有(you)關規定出入(ru)私人會(hui)所(suo),情(qing)節較重的,給予(yu)警(jing)告或者(zhe)嚴(yan)(yan)重警(jing)告處分;情(qing)節嚴(yan)(yan)重的,給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zhe)留黨(dang)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gui)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zhe)經批準兼職但獲取(qu)薪酬、獎金、津(jin)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gui)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ling)導(dao)干部離職(zhi)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ding)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guan)理(li)公司獨(du)立董事、獨(du)立監事等職(zhi)務,情(qing)節較(jiao)輕(qing)的(de),給(gei)予警(jing)告(gao)或者嚴(yan)重警(jing)告(gao)處分;情(qing)節較(jiao)重的(de),給(gei)予撤銷黨內職(zhi)務處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de),給(gei)予留黨察(cha)看處分。


  第九十條 黨(dang)員(yuan)(yuan)領導(dao)干(gan)部的(de)(de)配偶(ou)、子女(nv)及其(qi)配偶(ou),違反有關規(gui)定在該(gai)黨(dang)員(yuan)(yuan)領導(dao)干(gan)部管轄的(de)(de)區(qu)域或(huo)(huo)者業(ye)務(wu)(wu)范(fan)圍(wei)內(nei)從事可能影響(xiang)其(qi)公正(zheng)執行公務(wu)(wu)的(de)(de)經(jing)營活動(dong),或(huo)(huo)者在該(gai)黨(dang)員(yuan)(yuan)領導(dao)干(gan)部管轄的(de)(de)區(qu)域或(huo)(huo)者業(ye)務(wu)(wu)范(fan)圍(wei)內(nei)的(de)(de)外(wai)商獨資企業(ye)、中(zhong)外(wai)合(he)資企業(ye)中(zhong)擔任由(you)外(wai)方委派、聘任的(de)(de)高級職(zhi)(zhi)務(wu)(wu)的(de)(de),該(gai)黨(dang)員(yuan)(yuan)領導(dao)干(gan)部應(ying)當(dang)按照規(gui)定予(yu)以糾(jiu)正(zheng);拒不糾(jiu)正(zheng)的(de)(de),其(qi)本人應(ying)當(dang)辭去現任職(zhi)(zhi)務(wu)(wu)或(huo)(huo)者由(you)組織予(yu)以調(diao)整(zheng)職(zhi)(zhi)務(wu)(wu);不辭去現任職(zhi)(zhi)務(wu)(wu)或(huo)(huo)者不服從組織調(diao)整(zheng)職(zhi)(zhi)務(wu)(wu)的(de)(de),給予(yu)撤銷黨(dang)內(nei)職(zhi)(zhi)務(wu)(wu)處(chu)分。


  第九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gui)定經商(shang)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zhe)和領導責任者(zhe),給予(yu)警(jing)告或者(zhe)嚴(yan)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節嚴(yan)重的,給予(yu)撤銷黨內(nei)職務處分(fen)。


  第九十二條 黨(dang)(dang)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jing)衛等方面為(wei)本人、配偶(ou)、子(zi)女及其配偶(ou)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zhong)的,給予警(jing)告或者嚴(yan)重(zhong)警(jing)告處分;情節嚴(yan)重(zhong)的,給予撤銷黨(dang)(dang)內(nei)職務或者留黨(dang)(dang)察(cha)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在(zai)分(fen)(fen)配、購買住(zhu)房中侵犯國家、集(ji)體利(li)益(yi),情(qing)節(jie)較輕的(de),給(gei)予(yu)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chu)分(fen)(fen);情(qing)節(jie)較重的(de),給(gei)予(yu)撤(che)銷黨內職務(wu)或者留黨察看處(chu)分(fen)(fen);情(qing)節(jie)嚴重的(de),給(gei)予(yu)開除黨籍(ji)處(chu)分(fen)(fen)。


  第九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zhi)(zhi)權或(huo)者(zhe)職(zhi)(zhi)務上的影(ying)響,將本人、配(pei)偶(ou)、子女及其配(pei)偶(ou)等親屬應當由(you)(you)個人支(zhi)付的費(fei)用,由(you)(you)下屬單(dan)位、其他(ta)單(dan)位或(huo)者(zhe)他(ta)人支(zhi)付、報銷(xiao)的,依照前款規(gui)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jiang)公(gong)物借給他(ta)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yi)照(zhao)前(qian)款規定處理(li)。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jia)用公款支(zhi)付的(de)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huo)(huo)者(zhe)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ren)者(zhe)和領導責任(ren)者(zhe),情節較輕的(de),給(gei)(gei)予警(jing)告或(huo)(huo)者(zhe)嚴重警(jing)告處(chu)分;情節較重的(de),給(gei)(gei)予撤(che)銷黨(dang)內職務或(huo)(huo)者(zhe)留黨(dang)察看(kan)處(chu)分;情節嚴重的(de),給(gei)(gei)予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gui)定(ding)自定(ding)薪酬或(huo)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zhi)接責(ze)任者和領導責(ze)任者,情節(jie)較輕的,給予警(jing)告或(huo)者嚴重(zhong)(zhong)警(jing)告處(chu)分(fen);情節(jie)較重(zhong)(zhong)的,給予撤銷黨內(nei)職務或(huo)者留黨察看處(chu)分(fen);情節(jie)嚴重(zhong)(zhong)的,給予開除黨籍處(chu)分(fen)。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二)以考(kao)察(cha)、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yi)變相(xiang)用公款(kuan)出國(境(jing))旅游(you)的。

 
  第九十九條 違(wei)反(fan)公務接待管理(li)規定,超標準、超范(fan)圍接待或(huo)者借機大(da)吃大(da)喝(he),對直(zhi)接責(ze)任者和領導責(ze)任者,情節(jie)較重(zhong)的,給予警(jing)(jing)告或(huo)者嚴重(zhong)警(jing)(jing)告處(chu)分;情節(jie)嚴重(zhong)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nei)職(zhi)務處(chu)分。


  第一百條 違(wei)(wei)反(fan)有關規定配備(bei)、購買、更換(huan)、裝飾、使用公務用車(che)或者(zhe)有其他違(wei)(wei)反(fan)公務用車(che)管理規定的(de)行(xing)為,對直接(jie)責(ze)任(ren)者(zhe)和領導(dao)責(ze)任(ren)者(zhe),情節較(jiao)重的(de),給予(yu)警(jing)告或者(zhe)嚴重警(jing)告處(chu)分;情節嚴重的(de),給予(yu)撤(che)銷黨內(nei)職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chu)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
  擅自(zi)舉(ju)辦評(ping)比達(da)標(biao)表彰活動或(huo)者借評(ping)比達(da)標(biao)表彰活動收取(qu)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chu)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yong)公款包租、占用(yong)客房或者(zhe)其他場所供(gong)個人使(shi)用(yong)的。


  第一百零三條 搞權色(se)交易或(huo)者(zhe)給(gei)(gei)(gei)予(yu)(yu)財物(wu)搞錢色(se)交易的,給(gei)(gei)(gei)予(yu)(yu)警(jing)告或(huo)者(zhe)嚴重警(jing)告處分;情(qing)節較(jiao)重的,給(gei)(gei)(gei)予(yu)(yu)撤銷黨內(nei)職務或(huo)者(zhe)留黨察看處分;情(qing)節嚴重的,給(gei)(gei)(gei)予(yu)(yu)開(kai)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有其他違反廉(lian)潔紀律規定行為(wei)的,應當視具體情(qing)節給予警(jing)告直至開除黨籍處(chu)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qin)害(hai)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零六條 干(gan)涉群眾生產經營(ying)自主權,致(zhi)使群眾財(cai)產遭受較大損失(shi)的(de),對直(zhi)接責任(ren)者(zhe)(zhe)和領導責任(ren)者(zhe)(zhe),給予警(jing)告(gao)或者(zhe)(zhe)嚴(yan)重警(jing)告(gao)處(chu)(chu)分(fen);情節嚴(yan)重的(de),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zhe)(zhe)留黨察看(kan)處(chu)(chu)分(fen)。

 
  第一百零七條 在社會保障(zhang)、政策扶持、救(jiu)災救(jiu)濟款物分(fen)配(pei)等事項中(zhong)優親厚友、明顯有失(shi)公(gong)平的(de),給予(yu)警告或者嚴(yan)重警告處分(fen);情節嚴(yan)重的(de),給予(yu)撤銷黨(dang)內職務或者留黨(dang)察看處分(fen)。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zhong)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 不(bu)顧群(qun)眾意(yi)愿,盲目鋪攤(tan)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zhe)群(qun)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sun)失的,對直接責任者(zhe)和領(ling)導責任者(zhe),給予警(jing)告或者(zhe)嚴(yan)重警(jing)告處分;情節嚴(yan)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或者(zhe)留黨(dang)察看(kan)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財(cai)產和群(qun)眾(zhong)生命財(cai)產受(shou)到嚴(yan)(yan)重威脅時,能救(jiu)而不(bu)救(jiu),情節(jie)較重的,給予警(jing)告、嚴(yan)(yan)重警(jing)告或者撤銷黨(dang)內職務(wu)處(chu)分(fen);情節(jie)嚴(yan)(yan)重的,給予留(liu)黨(dang)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籍處(chu)分(fen)。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按照規(gui)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qin)犯群眾知情(qing)權,對直接責(ze)任(ren)者(zhe)和領導責(ze)任(ren)者(zhe),情(qing)節較重(zhong)的,給予警(jing)告或者(zhe)嚴重(zhong)警(jing)告處分;情(qing)節嚴重(zhong)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xing)為的,應當(dang)視具(ju)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ben)地(di)區、本(ben)部門、本(ben)系(xi)統(tong)和本(ben)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ji)(ji)本(ben)理論、基(ji)(ji)本(ben)路線、基(ji)(ji)本(ben)綱領、基(ji)(ji)本(ben)經(jing)驗、基(ji)(ji)本(ben)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zheng)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wei)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組(zu)織不(bu)履行(xing)全面從嚴(yan)治黨主體責(ze)任或(huo)者(zhe)(zhe)履行(xing)全面從嚴(yan)治黨主體責(ze)任不(bu)力,造(zao)成嚴(yan)重(zhong)損害或(huo)者(zhe)(zhe)嚴(yan)重(zhong)不(bu)良影響的,對(dui)直接責(ze)任者(zhe)(zhe)和(he)領導責(ze)任者(zhe)(zhe),給(gei)予警告或(huo)者(zhe)(zhe)嚴(yan)重(zhong)警告處(chu)分;情節(jie)嚴(yan)重(zhong)的,給(gei)予撤銷黨內(nei)職務或(huo)者(zhe)(zhe)留黨察看處(chu)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yuan)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he)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yuan)開展(zhan)日常教育、管理和(he)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suo)管理的(de)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zhe)和領導責任者(zhe),情(qing)節較重的(de),給予警(jing)告(gao)或者(zhe)嚴(yan)重警(jing)告(gao)處(chu)分;情(qing)節嚴(yan)重的(de),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wu)處(chu)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上級單(dan)位(wei)檢查、視察工作或者(zhe)向上級單(dan)位(wei)匯報(bao)、報(bao)告工作時對應(ying)當報(bao)告的(de)事項(xiang)不報(bao)告或者(zhe)不如實(shi)報(bao)告,造成嚴重(zhong)損害或者(zhe)嚴重(zhong)不良影響的(de),對直接責任者(zhe)和領導責任者(zhe),給予警告或者(zhe)嚴重(zhong)警告處分(fe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zhe)留黨察看處分(fen)。


  第一百一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zi)金、資(zi)產和資(zi)源的使用、分配、承(cheng)包、租賃等(deng)事(shi)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yuan)領導(dao)干(gan)部違(wei)反(fan)有關規定(ding)(ding)干(gan)預和插手公共財(cai)政(zheng)資金(jin)分配、項(xiang)目立項(xiang)評審、政(zheng)府(fu)獎(jiang)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da)損失或者不良(liang)影響的,依(yi)照前款規定(ding)(ding)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zi)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xuan)拔任用、紀律審查等(deng)方面資(zi)料,情(qing)節較(jiao)重的,給予警(jing)告或者嚴(yan)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qing)節嚴(yan)重的,給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處分(fen)。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考試、錄取(qu)工(gong)作中,有(you)泄露試題、考場舞(wu)弊、涂改(gai)考卷、違規錄取(qu)等違反有(you)關規定(ding)行為的,給(gei)(gei)予警(jing)告(gao)或(huo)者嚴重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fen);情節較(jiao)重的,給(gei)(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或(huo)者留(liu)黨察看處(chu)分(fen)(fen);情節嚴重的,給(gei)(gei)予開(kai)除黨籍(ji)處(chu)分(fen)(fen)。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yi)不正當方式謀求本(ben)人或(huo)者(zhe)其他人用公款出國(guo)(境),情(qing)節(jie)較輕的,給予(yu)警(jing)告處分(fen);情(qing)節(jie)較重的,給予(yu)嚴重警(jing)告處分(fen);情(qing)節(jie)嚴重的,給予(yu)撤銷黨(dang)內職(zhi)務處分(fen)。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臨(lin)時出(chu)國(guo)(境)團(組)或(huo)者(zhe)人員中的(de)黨員,擅自延(yan)長在國(guo)(境)外期(qi)限,或(huo)者(zhe)擅自變更路(lu)線的(de),對直接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導責(ze)任(ren)者(zhe),給(gei)予(yu)警(jing)(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重警(jing)(jing)告(gao)處分(fen);情節嚴重的(de),給(gei)予(yu)撤銷黨內職務處分(fen)。


  第一百二十四條 駐(zhu)外機(ji)構或(huo)者(zhe)(zhe)臨時出(chu)國(境(jing))團(組)中的(de)黨員,觸(chu)犯(fan)駐(zhu)在(zai)國家、地區的(de)法(fa)律、法(fa)令或(huo)者(zhe)(zhe)不尊重(zhong)(zhong)駐(zhu)在(zai)國家、地區的(de)宗教習俗,情(qing)節較重(zhong)(zhong)的(de),給予(yu)警(jing)告或(huo)者(zhe)(zhe)嚴重(zhong)(zhong)警(jing)告處(chu)分;情(qing)節嚴重(zhong)(zhong)的(de),給予(yu)撤銷(xiao)黨內(nei)職務(wu)、留(liu)黨察看(kan)或(huo)者(zhe)(zhe)開除(chu)黨籍處(chu)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gong)(gong)作以及機關(guan)工(gong)(gong)作等(deng)其他(ta)工(gong)(gong)作中(zhong),不(bu)履行或(huo)者不(bu)正(zheng)確(que)履行職責,造(zao)成損失(shi)或(huo)者不(bu)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qing)節(jie)給(gei)予警告直至(zhi)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huo)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xiang)的(de)(de),給予(yu)警告(gao)或者嚴(yan)重警告(gao)處分(fen);情節嚴(yan)重的(de)(de),給予(yu)撤銷黨內職務(wu)處分(fen)。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guan)(guan)(guan)系(xi)、從屬關(guan)(guan)(guan)系(xi)或者(zhe)其他(ta)相類似關(guan)(guan)(guan)系(xi)與他(ta)人(ren)發生(sheng)性關(guan)(guan)(guan)系(xi)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bei)社會公(gong)序良俗,在公(gong)共場所有不當(dang)行為,造(zao)成不良影響的,給(gei)予警(jing)告或者嚴重警(jing)告處(chu)(chu)分;情(qing)節(jie)(jie)較重的,給(gei)予撤銷(xiao)黨內職務(wu)或者留黨察看處(chu)(chu)分;情(qing)節(jie)(jie)嚴重的,給(gei)予開除黨籍處(chu)(chu)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you)其他(ta)嚴重違反社會(hui)公(gong)德(de)、家庭美德(de)行為(wei)的,應當視具(ju)體情節(jie)給予警告(gao)直至開除黨籍處(chu)分。

第三編 附 則

  第一百三十條 各(ge)省、自治區(qu)、直轄市黨委可以(yi)根據(ju)本條例,結合各(ge)自工(gong)作的實(shi)際情況,制定單項實(shi)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yang)軍(jun)事委員會(hui)可以根(gen)據本(ben)條例,結合中國(guo)人(ren)民解放軍(jun)和(he)中國(guo)人(ren)民武(wu)裝(zhuang)警察部隊的實際情(qing)況,制定補(bu)充規定或者單項(xiang)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tiao)例(li)由中央(yang)紀律檢(jian)查(cha)委(wei)員(yuan)會負責解釋(shi)。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li)自2016年1月(yue)1日起施(shi)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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